擬統一醫療人員執業註冊制

15類別至少須半年實習考核

鑑於現行公共及私人領域醫療人員由不同法律所規範,為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特區政府建議制定一套適用於本澳公共及私人領域所有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統一入職標準和執業註冊條件,制訂《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行政會已完成法律草案討論。 法律草案建議15類醫療人員大學畢業後仍需經至少半年實習及考核試,合格獲發資格認可證書並向衛生局申請註冊執業,在職醫療人員可豁免實習考試,直接登記領取「資格認可證書」及「執業執照」,已退休、離職或公營機構醫療人員,同樣獲豁免實習考試,但需於一年內登記領取資格許可證書,至於執業資格則需視乎停醫時間再商榷。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法案旨在適用於澳門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涉及下列事宜的法律制度:為取得專業證書的資格認可及登記、執業註冊及發出執照、對所從事專業活動的監察及紀律規範。法案建議適用於下列醫療人員: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藥劑師、中藥師、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營養師及藥房技術助理。 法案規定醫療人員須取得資格認可及執照後,方可從事醫療人員業務。 法案建議設立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旨在按法案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職權包括制定醫療人員道德守則、制定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制定實習錄取試規章、核實申請人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組織實習錄取試、發出資格認可證書及提起紀律程序等。 法案規定於衛生局註冊的醫療人員受職業紀律管轄權約束;醫療人員因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或過失違反職業義務,即構成違紀行為;註銷及中止註冊,並不終止之前所作違紀行為的職業紀律責任。醫療專業委員會具職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負責作出處罰決定。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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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司法的正義與《土地法》的漏洞補充方向

法是因為正當的事物而獲得其法的特性,所以法為善法、法為正法。 在國家實現全面管治、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的制度設計下,行政、立法與司法乃一體多面,既有監督制衡之義,也有同心協力實現公平正義之責。 同屬公共領域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之中,以行政機關直接與公眾接觸最多,且經常需要主動作出行為;行政當局作出行為均以公權為名,以法律為據,故云依法行政。對於行政當局普遍的一般行為,自有適用於各個部門的行政法規(在澳門主要為行政程序法典);但對於個別部門履行特別職能所作之行為及其相應後果,則一般由特別立法規定。《土地法》就屬於後一種情況。 立法者制定特別法規時,必須考慮其與一般制度的協調,否則就會出現矛盾和衝突。更重要的是,一般制度中經常會昭示一些源自更高規範體系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是立法者(指在日常立法活動中的抽象立法者)也不容違反的。但人無完人,法無完法,任何法律要取得好的效果都取決於執行,而執行則取決於人。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新法律時,一般需要思考其將來執行情況,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中,為使制定的法律更具操作性,法案的提案人大多數是相關職能部門;而且作為提案人的職能部門會一直參與整個立法過程。所以,在參與立法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自然也會制定及調整其實施計劃,立法者當然也要考慮實施的可行性。這一連串活動是在交往中進行的,而交往行為必須建立在一定的互信基礎上。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與立法互信。 新《土地法》是一部對行政機關各環節要求極高的法律。城市規劃的制定、土地的競投、個別土地施工的不同設計圖則的審批、消防、環保、市政、文物保護、交通等各個環節對城市建設與土地發展利用的影響,再加上土地承批人對經濟環境的判斷,法治公義下的政府一體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的複雜系統。最理想的情況是,這個系統的每一步運作與由此產生的變化均以最精密的邏輯劃成樹狀圖,並以最準確的文字規則表達;但是在現實中,這樣的例子非常罕有。在一般情況下,要讓這個系統順利地運轉,需要一個高效的、受良好制度制衡的成熟行政體系,而各國經驗表明,這種高效又受制衡的行政體系建基於長年累月的良好組織文化。 在這種高效的行政體系未能確立之前,一般的做法是堅守若干原則,較寬鬆地讓行政機器運轉下去,讓社會生活不致於停頓。當然,這種寬鬆的制度有可能讓若干據位人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而且容易誘發權力尋租。 看似簡單的一部特別行政法規,實質造成的是重大社會制度變遷,而這一變遷的成敗取決於多重因素的協調。其重中之重是一種高效制衡的行政文化究竟要多久才能形成;在未形成之前,社會又該如何應對。 在新《土地法》實施後,有人質疑新法為甚麼要定一個二十五年的死限,讓一切變得沒有空間。實際上,土地批租期二十五年的規定並不是新《土地法》創造,而是原《土地法》即有的規定。

02/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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