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司法的正義與《土地法》的漏洞補充方向

法是因為正當的事物而獲得其法的特性,所以法為善法、法為正法。 在國家實現全面管治、特區實行高度自治的制度設計下,行政、立法與司法乃一體多面,既有監督制衡之義,也有同心協力實現公平正義之責。 同屬公共領域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之中,以行政機關直接與公眾接觸最多,且經常需要主動作出行為;行政當局作出行為均以公權為名,以法律為據,故云依法行政。對於行政當局普遍的一般行為,自有適用於各個部門的行政法規(在澳門主要為行政程序法典);但對於個別部門履行特別職能所作之行為及其相應後果,則一般由特別立法規定。《土地法》就屬於後一種情況。 立法者制定特別法規時,必須考慮其與一般制度的協調,否則就會出現矛盾和衝突。更重要的是,一般制度中經常會昭示一些源自更高規範體系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是立法者(指在日常立法活動中的抽象立法者)也不容違反的。但人無完人,法無完法,任何法律要取得好的效果都取決於執行,而執行則取決於人。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新法律時,一般需要思考其將來執行情況,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中,為使制定的法律更具操作性,法案的提案人大多數是相關職能部門;而且作為提案人的職能部門會一直參與整個立法過程。所以,在參與立法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自然也會制定及調整其實施計劃,立法者當然也要考慮實施的可行性。這一連串活動是在交往中進行的,而交往行為必須建立在一定的互信基礎上。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與立法互信。 新《土地法》是一部對行政機關各環節要求極高的法律。城市規劃的制定、土地的競投、個別土地施工的不同設計圖則的審批、消防、環保、市政、文物保護、交通等各個環節對城市建設與土地發展利用的影響,再加上土地承批人對經濟環境的判斷,法治公義下的政府一體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的複雜系統。最理想的情況是,這個系統的每一步運作與由此產生的變化均以最精密的邏輯劃成樹狀圖,並以最準確的文字規則表達;但是在現實中,這樣的例子非常罕有。在一般情況下,要讓這個系統順利地運轉,需要一個高效的、受良好制度制衡的成熟行政體系,而各國經驗表明,這種高效又受制衡的行政體系建基於長年累月的良好組織文化。 在這種高效的行政體系未能確立之前,一般的做法是堅守若干原則,較寬鬆地讓行政機器運轉下去,讓社會生活不致於停頓。當然,這種寬鬆的制度有可能讓若干據位人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而且容易誘發權力尋租。 看似簡單的一部特別行政法規,實質造成的是重大社會制度變遷,而這一變遷的成敗取決於多重因素的協調。其重中之重是一種高效制衡的行政文化究竟要多久才能形成;在未形成之前,社會又該如何應對。 在新《土地法》實施後,有人質疑新法為甚麼要定一個二十五年的死限,讓一切變得沒有空間。實際上,土地批租期二十五年的規定並不是新《土地法》創造,而是原《土地法》即有的規定。

02/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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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蓮花寶地」成真

統計局上月公布,6月入境旅客 260.2 萬人次,按年上升 9.4% ; 截至今年上半年,來澳旅客已累計達1,681.4 萬人次,同比上升8%。全年入境旅客人次勢必再破紀錄,年均3,000 萬旅客人次的「亮麗數字」。但既然特區政府銳意打造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當然不能一味追求旅客數字增長,而應推動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但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今年第一季受訪旅客中,只有56% 旅客認為本澳有足夠的觀光點。 澳門土地有限,有旅遊業界坦言,只能將開發新景點的重責落在六大博企身上,希望透過加強酒店的非博彩元素,增加澳門的觀光點。毋庸置疑,六大博企近年新落成的項目都明顯投入大量非博彩元素,凡舉「8字摩天輪」、「巴黎鐵塔」、觀光纜車等,對旅客來說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這些旅遊硬件往往需要數年時間才能落成啟用,而且興建成本往往以億元計算。 旅遊部門苦苦思良如何豐富澳門的旅遊元素,筆者認為,有「蓮花寶地」之稱的澳門街,不少地方都與「蓮花」有關,例如蓮花圓形地、蓮峰廟、蓮花海濱大馬路、蓮花單車徑等,何不大力推廣「蓮花」文化,將澳門打造成真真正正的「蓮花寶地」,讓蓮花遍地花開? 傳統蓮花的開花季節是每年6月至8月,民署每年6月初都會配合花期,舉辦「荷花節」,在全澳多個地方,如盧廉若公園、氹仔龍環葡韻、部分廣場及主要旅遊名勝擺設荷花盆栽。然而,隨著培植技術的進步,有部分蓮花品種能夠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開花,換言之,只要在不同月份選擇不同品種的蓮花,澳門絕對有條件成為名副其實的「蓮花寶地」,讓大街小巷長年都擺滿蓮花盆栽,配合宣傳,讓境外旅客除了到日本賞櫻外,更會來澳欣賞蓮花,成為澳門新的一個旅遊元素! 明年便是澳門特區成立20周年的大日子,蓮花既然是組成澳門區旗及區徽的主要元素,民署更應配合主題,引入不同品種的蓮花,以「見縫插針」的方式,在本澳的大街小巷擺滿蓮花,令全城荷香飄逸,既能彰顯特區成立20周年的隆重,又能豐富旅遊元素,實為一大政績!

02/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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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百利新邨食店石油氣爆炸涉人為

女東主被捕移送法辦

上月初在百利新邨的一食店發生石油氣爆炸慘案,事件導致一死六傷。司警昨日公布案情進展,初步判斷石油氣爆炸是人為疏忽。涉案食店女店東昨(1)日被控「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加重情節)移送檢察院法辦。司警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案情指,經與消防和石油氣公司專業人員現場勘察和取證分析後,案件初步排除爐具或喉管故障漏氣,判斷是人為失誤所致。在爆炸案中受傷的44歲施姓食店女東主昨日出院後,隨即被司警通知到警局作進一步調查。 一旦罪成 或判十年司警懷疑施涉嫌案發當日使用爐具失誤導致漏氣,以致食店一名員工點明火時引發爆炸。昨日以「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罪(加重情節)」,將其移送檢察院法辦。該項控罪一經罪成,最高可被判處超過十年刑期。 黃司解畫「加重情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在公開場合回應案件時表示,該女店東在操作過程中有石油氣漏氣的情況,在「唔為意」的情況下導致爆炸,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該女店東屬於過失致有人受傷和死亡,所以會有加重情節。 事件造一死六傷該宗懷疑因人為疏忽引致的爆炸慘劇發生在上月3日,事發地點為馬場大馬路百利新邨第二座一地鋪食店,事發於上月3日晚上10時許事件中一名34歲本地女子爆炸時剛經過大廈大堂,被炸倒的牆壁壓中,被救出時已無心跳和呼吸。山頂醫院指女死者因內臟嚴重受傷、多處骨折,送院後確認死亡。此外,亦有六名年齡介乎34至53歲的傷者。

02/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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