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用膠袋從宣傳教育做起

醞釀了十年的膠袋徵費計劃終於踏出第一步,立法會在上周全體會議一般性審議《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議員支持,全票通過,形容是姍姍來遲,法案仍需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通過才能實施,但無論如何對減塑有一定幫助,然而,每個膠袋只徵費一元,包括羅立文司長在內都質疑成效,需要有更多配套配合方可達致減少消耗膠袋目的,最重要還是加強宣傳教育,從基本做起。 法案名為《限制提供塑膠袋》,意即限制商戶向顧客提供塑膠袋,政府建議每個膠袋徵費一元,議員及環保人士都質疑對減少耗用膠袋成效有多大,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形容「澳門情況特殊,因為澳門好有錢,不少商店都送環保袋,今時今日環保袋同膠袋沒有分別, 其他地方無人會送, 要自己買, 澳門錢多, 全部免費, 不用出力出汗就得到,相信每個人家中都不少環保袋,因為許多店鋪都送,即使膠袋一元一個,相信效果有限,因為澳門有錢,要有效果應該收更貴。」根據環境保護局資料,現時澳門生活垃圾中約25% 為塑膠, 當中膠袋佔13%, 本澳居民每年耗用塑膠袋約四億5,000 萬個,政府希望實施膠袋徵費後可減少一半,即每年仍有二億2,500萬個消耗,徵費由商戶收取,如何推動商戶減少向消費者提供膠袋,政府需有後續配套。 在港澳地區,人們普遍習慣使用膠袋,自備環保袋購物只佔少數,不少商戶顧客至上,若顧客要求不會不提供,消費者亦不介意付費,一元影響有限,若無配套配合,難達效果,當局需要加強執法,確保商店不會「有求必應」,無限制地向消費者提供膠袋。 參考外地經驗,徵費目的以經濟手段遏止濫用膠袋,降低使用膠袋意欲,徵費初期膠袋使用量確實會下降,但當人們逐漸適應,使用量會回復高水平,以香港情況為例,膠袋徵費2015 年推展至全港零售點後,據《香港固體廢物監察報告》顯示,家居廢物中膠袋重量在2015 年每日461 公噸跌至2016 年每日443 公噸, 但在2017年回升至514 公噸, 顯示膠袋徵費實施一段時間, 當消費者習慣後, 效力會減弱, 可見以徵費限制使用膠袋只是治標,治本還是要從初始做起,加強公民及宣傳教育,令社會建立共同踐行環保責任,每個人都應為環保作出貢獻,改變自己的習慣,效果才會持續。

17/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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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俊榮籲以巴黎聖母院火災為鑑

提高警覺慎防歷史文物遭毀

法國著名地標巴黎聖母院發生火災,其中有850年歷史的巴黎聖母院尖塔遭到嚴重損毀。文化遺產委員會昨(16)日舉行平常全體會議,會議一開始,社會文化司司長、文化遺產委員會主席譚俊榮對事件表示惋惜和關注,指示文化部門與文物建築業主或負責人加強溝通,攜手保護澳門珍貴的文化遺產,強調事件為澳門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警惕,文化局須持續進行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並逐步提升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文化局亦對巴黎聖母院事件同表關注,表示對本澳文物除了持續執行專業監察巡查外,同時也設有「文化遺產全民通報站」, 市民可透過多元渠道將文物建築狀況及時通報,共同保護澳門的文化遺產。文化局表示,一直重視文物建築的防火安全,定期與消防局召開廟宇消防管理會議及合辦消防安全培訓;文化局及消防局亦會每年定期巡查澳門及離島多間廟宇教堂,加強與管理者的溝通;並舉辦「文化設施消防安全培訓講座」,邀請消防局代表與文化設施管理人員進行交流,講授防火知識。文化局亦計劃今年參考其他世遺城市的做法,建設有關本澳文物的監測中心,以降低文物受災的風險。 會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文化遺產委員會主席譚俊榮主持,文化局在會議上諮詢委員就「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之意見,委員一致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內的12個非遺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內。 (文化局圖片

17/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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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天台若具專屬使用權

中院:其餘住戶不得侵犯

大堂圍一唐樓三個獨立單位的業主向初級法院提起「非特定之保全程序」,要求承認大樓所有業主都有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敗訴後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合議庭經審議後,確認初級法院判決,認為除非需採取緊急措施或維護,若大廈天台具有專屬使用權,其餘住戶不得侵犯,駁回上訴。 案中唐樓樓高三層,其中三樓(最高層)A單位業主於2011年3月在分層登記中把天台附註為三樓專用,並於2017年獲中級法院確認。 唐樓的另外三個獨立單位業主向初級法院提出訴訟,指在《分層物業規章》中規定業主可以將空調外機安裝在天台上,這也是整座大樓唯一可以安裝空調外機地方,況且天台是所有小業主共同所有,全部人都有權使用。 初級法院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分層物業天台被強制性劃歸為共同部分,即使被分撥予某個單位專用亦然。涉案分層物業的設定憑證(即相關登記)確保三樓業主在法定限制範圍內,對天台享有排他的專屬使用權,亦應在有必要對其採取緊急措施或進行維護情況允許其他單位業主進入天台。 然而,這個必要性,必須針對具體情況作出分析,不能像該三名業主所主張,以一種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方式,承認大樓所有分層單位業主都有隨時進入天台的共同需要,否則便是侵犯了分層物業的設定憑證所賦予三樓業主對天台的專屬使用權,何況安裝空調外機不屬於任何緊急措施或對大樓的共同部分進行的維護。三名業主若想佔用天台的一定空間安裝空調外機,應與三樓業主協商解決。法官認定不存在擬保全之權利確實存在的跡象證據,駁回申請,三個獨立單位業主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確認了初級法院的判決,維持不批准三獨立單位業主所申請之保全措施的決定。

17/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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