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涉過職司機撞死22歲女學生毋須羈押

各界意見不一 引發全城關注
13/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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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日於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發生一宗交通事故致22歲女學生死亡。)

(有團體於3月9日發起遊行,事件引發全城關注。)

(社區警務聯絡主任陳德勝認為,當局必須要羈押嫌犯,以此體現出對相關罪行的重視程度。)

(大律師趙崇明則認為,在法律上不能先假設嫌犯會潛逃便將其羈押。)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對是次案件,認為處理的是外地僱員法相關的行政處罰。)

(澳門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理事長劉偉強表示,如果任何情況都要刑事化,反而拖長訴訟時間,起不到即時阻嚇力作用。)

本月1日於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發生一宗交通事故致22歲女學生死亡,其後調查涉事駕駛者更疑似「過職司機」。有團體於9(日)發起遊行,事件引發全城關注。

本報就此事件向警方查詢調查進度,警方透露根據檢察院的指示,現時案件仍需調查,涉事司機毋須羈押,只需於每月5日定期報到,同時亦未有限制其離境。

社區警務聯絡主任陳德勝認為,當局必須要羈押嫌犯,以此體現出對相關罪行的重視程度。提到現行法例,最重的罰則亦只是對相關公司停止輸入外勞配額兩年,他認為是罰則過輕 ,未能起警惕作用。陳德勝強調「過職司機」只需在外地,領取國際牌照便能在本澳駕駛,

而相關公司在知情的情況下,仍因貪便宜而罔顧道路安全,絕對是法理不容。

大律師趙崇明則認為,交通意外導致有人死亡,其實是涉嫌過失殺人案件。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涉嫌過失殺人不足以實施羈押;如屬重過失行為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即可以將涉案人羈押。

究竟怎樣才算嚴重過失行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列舉了7項,包括(1):醉酒駕駛或受酒精影響下駕駛、(2):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駕駛,只要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3):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30Km/h或以上,又或重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20Km/h或以上、(4):逆法定方向駕駛、(5):不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6)、在強制亮燈行車的情況下不亮燈行車、(7)、使用遠光燈令人目眩。但以上並非要進行羈押的唯一基準,因當局還有其他強制措施,如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等。

趙崇師補充,其他的強制措施均不足夠的話,才會使用羈押。但他亦表明立場,認為此類罪行是否一概要羈押,自己則有所保留。站在某個人的利益上去看,就會容易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應該將涉案人羈押,相對而言不太客觀。

坊間擔心嫌犯在報到期間潛逃,趙崇明回應稱如嫌犯沒有定期報到,執法部間當然會視乎情況而提升強制措施,如禁止離境。他強調在法律上不能先假設嫌犯會潛逃便將其羈押,是次悲劇最主要原因還是肇事駕駛者,但按照現時司法實務日常做法來看,他認為疑犯定期報到作為強制措施,該做法符合規定。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對是次案件,認為處理的是外地僱員法相關的行政處罰,如果僱主安排涉案人做過職工作,僱主會被罰款10,000元,亦可以取消其所有配額之外,兩年內亦不能有新的申請。勞工局於此方面執行行政手段,他強調刑事情況留待司法部門處理。當被問到是否應加大過職行為的處罰,黃志雄稱局方需時作全盤考慮,不會僅針對是次過職司機的情況。

雖然局方承諾會檢視處罰情況,但事件發生至今已近半月,外界仍有不少聲音認為僱主與僱員責任及罰則要加重,阻嚇力才有望提高,有團體於3月12日到勞工局提出訴求。

澳門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理事長劉偉強表示,如果任何情況都要刑事化,反而拖長訴訟時間,起不到即時阻嚇力作用;但反而加強加重行政違法,或令僱主承擔責任更多,反而會有效果。他補充10,000元罰款該法例是以前所訂,與現在時代已脫節,一定要檢討。

(編輯:賴蘇武 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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