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初級法院判決,裁定發展商保利達洋行上訴敗訴。)
一名原「海一居」小業主要求解除與發展商保利達洋行的預約買賣合同,並判處發展商須向其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及相關利息。其後保利達不服上訴,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初級法院判決,裁定發展商保利達洋行上訴敗訴,保利達洋行需退還已收取的200多萬元及利息。
中級法院指出,終院的該合議庭裁判確認了行政長官宣告「海一居」所處土地(黑沙環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行為,這使得上訴人永遠都無法建成相關樓盤,亦即無法履行其與原告訂立的預約買賣合同,那麼原告肯定有權解除合同。出於這一原因,已沒有必要對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審查。
(編輯:陳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