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日主持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全體大會會議。
資方代表 崔煜林
勞方代表 梁偉峰
現行《勞動關係法》第70條規定,若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僱員有權收取解僱賠償,計算賠償的基本月報酬上限為20,000元,此金額距離上一次法律修訂已有四年。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11)日舉行會議,討論修改《勞動關係法》中有關調升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法案。政府建議將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上限由20,000元調升至21,000元,增幅5%,而12個月的賠償上限不變。資方會後表示贊成政府建議;但勞方認為應全面解除賠償上限,方對年資長的僱員公平。
會議於昨日下午假貿促局多功能會議廳舉行,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及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黃志雄會後表示,根據2017年統計數字,現行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對全澳企業的覆蓋率是63.5%,受惠僱員人數有17.6萬人。若按政府建議將賠償報酬由20,000元調升至21,000元計算,料會多5,000名僱員獲法案覆蓋。
資方:顧全大局 贊成建議
資方代表崔煜林會後表示,現時本澳經濟大氣候並不明朗,受到國際經濟形勢及中美貿易摩擦等因素影響,現階段最重要是確保本澳經濟平穩,不要出現任何波動。政府的提案將無理解僱賠償上限由24萬元增至25.2萬元,資方以顧全社會大局為考慮下,願意接受建議。
勞方:覆蓋率低過2015年
勞方代表梁偉峰會後則表示不接受建議。認為隨著時代發展,政府應該研究取消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上限和解除12個月的賠償上限,否則在不合理解僱的情況下,對收入超過有關限制和工齡長的僱員非常不公平。勞方另一名代表蔡錦富則指出,上述建議調升的月基本報酬金額對職工的覆蓋率比2015年的水平還要低,再加上現在已是2019年,政府仍沿用2017年的統計數據提出上述建議,是不合時宜,勞方無法接受覆蓋率在檢討後反而下降。
勞工局:只是最低標準
對此黃志雄回應,有關賠償上限是法定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可以自行制定更高的賠償額。而下次檢討法案將於下月(4)進行,屆時當局會再根據2018年的數據作分析。
現行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於2015年4月生效,按規定須生效起每兩年檢討一次。勞方代表爭取全面解除賠償上限已有多年,但每次均未能與資方達成共識;去年6 月勞資雙方因爭拗同樣問題,在社協會議上「不歡而散」;當時資方認為應維持現行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金額,指若調升解僱賠償上限唯有轉嫁消費者身上,不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