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 (鍾佩欣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天(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條文建議「巡查人員表明身份時有權巡查場所所有設施」,二常會委員質疑巡查人員「權力大到酒店房間都可以隨時進入巡查?」,期望政府詳細解釋條文內容。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稱,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表明身份時,將有權巡查場所所有設施,亦可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等資料」。陳澤武表示,按字面理解,即包括酒店房間,但根據現行《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法律制度》法律,只允許旅遊局人員巡查所有公共設施,二常會質疑酒店房間屬私人地方,「日後的權力大到房間都可以隨時進入巡查?」,期望政府可詳細解釋。
另外,法案建議日後高級場所及酒店內的所有餐廳發牌規定屬旅遊局職權,而市面一般餐廳則由市政署負責,罰則亦有訂定為十萬元。陳澤武表示,由於現行的法律制度明確要求酒店內的餐廳可由上述兩個部門共同負責,二常會擔憂發牌職能有所重疊,日後旅遊局應按照哪一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