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巡查範圍或至所有設施?

二常冀政府詳細解釋
07/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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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主席陳澤武(右)引述委員會表示,新巡查制度如包括房間等的私人地方,權限或會過大,期望政府可詳細解釋。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會後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向一眾傳媒作總結。法案中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表明身份時,將有權巡查場所所有設施,亦可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等資料,陳澤武表示,現行《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法律制度》只允許旅遊局人員巡查所有公共設施,委員會質疑新法規是否包括房間等的私人地方,「日後的權力要大到房間都可以隨時進入巡查?」,期望政府可詳細解釋。

另外,法案中亦規定場所設施、設備等需長期良好保存,以及應遵守衛生、食品及防火安全,違反者則被科處10萬至15萬元,委員會認為該條文較為籠統,同時指出現時亦有食品安全法、防火規章等的法律配合,日後旅遊局及執法部門是否分別進行執法工作?

陳澤武又指出,法案中建議日後高級場所及酒店內的所有餐廳發牌規定屬旅遊局職權,而較低檔次餐廳則由市政署負責,且罰則亦有訂定為10萬。陳澤武表示,由於現行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法律制度》明確要求酒店內的餐廳可由上述兩個部門共同負責,委員會擔憂發牌職能有所重疊,日後旅遊局應按照哪一法律執行。同時法案亦針對場所無牌經營情況新增保全措施,將會立即查封,為期1至6個月。

(編輯:林思穎)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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