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聯同治安警察局處理公共停車場濫泊車輛。(交通局圖片)
交通事務局昨日公布資料顯示,轄下48個公共停車場去年共錄得107宗濫泊個案,同比2017年減少123宗,跌幅約53.48%;當中,電單車佔十部,餘下則為輕型汽車。
為合理使用及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交通事務局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濫泊車輛開展處理程序,有40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66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另有一部正進行相關程序。被拖走之車輛中,有33部已被取回,21部已執行強制註銷、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其餘12部則待車主認領或進行相關程序。
90日內未認領視為棄置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逾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為濫泊;交通事務局可與相關部門執行處罰程序,包括對有關車輛開立罰單、上鎖、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有關車主在接獲有關通知後90 日內未認領相關車輛即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被轉交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
交通事務局會繼續加強打擊公共停車場車輛的濫泊行為,保障有關車位得以合理使用,提醒駕駛者切勿濫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