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表示,2018年轄下48個公共停車場共錄得107宗濫泊個案,同比2017年減少123宗,跌幅約53.48%;當中,電單車佔10部,其餘則為輕型汽車。
上述濫泊個案中,有40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66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另有1部正進行相關程序;而被拖走之車輛中,有33部車輛已被取回,21部車輛已執行強制註銷、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其餘12部則待車主認領或進行相關程序。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逾8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場內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為濫泊;交通事務局可與相關部門執行處罰程序,包括開立罰單、上鎖、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車主在接獲有關通知後90日內未認領相關車輛即視其為棄置,車輛會被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之存放費用。
(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