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規範不正當營商

將設「冷靜期」
04/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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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設「冷靜期」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和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黃翰寧(右)介紹法案內容。 (劉艷萍攝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建議進一步清晰消費者所應享有各項權利,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同時也為消費者提供「冷靜期」,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規範新興消費模式合同。

此外,法案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監察和處罰方面的職權,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法案建議自公布後滿180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在上周五(1日)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法案內容時表示,經參考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及建議,以及借鑑鄰近地區與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及經驗,特區政府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但不適用於幸運博彩、醫療服務、法律服務、會計及審計服務、教育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

法案也建議為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如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企,為調查與研究有關價格的形成,消費者委員會可收集所需的最新、客觀及完整的資訊,且提供資訊的義務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而拒絕履行。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在面對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時的保障,法案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而「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營商行為。

至於新興消費模式,法案亦有規範。包括建議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並規定在訂立相關合同前須提供何種資訊予消費者預先知悉,以及須採用的合同方式。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就上述合同訂定了專門的自由解除合同制度,賦予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毋須說明理由。法案也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入必要仲裁。

對於法案中是否包括聯合定價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黃翰寧表示,規管聯合訂價較花費時間,法案中不包括壟斷及不正當競爭內容,但是會另立新法規範,經濟局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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