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局
《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法》生效兩年多,社會對「家暴」定義有不同的理解;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前天(26日)回應時指各部門由於工作目標和內容不同,必然導致對「家暴」有不同判定。社會工作局昨(27)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根據《家暴法》第十二條規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實體就家庭暴力或相關危險情況所作出的介入,並不取決於有關行為的刑事定性。至於家暴行為最終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罪,則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相關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
社工局稱,《家暴法》生效以來持續關注有關工作的執行情況,並與相關部門包括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勞工事務局及房屋局建立常規合作機制,每半年舉行一次跨部門協作會議,於各層面促進《家暴法》的落實執行。在標識家暴危險情況上,社工局制訂《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程序指引》作出各類家暴行為的定義,並透過跨部門跨專業的協作會議,以社會工作專業角度作出相關研判,從而在有關基礎上展開對不同家暴個案的各項危機介入、支援服務和福利計劃,以保障家暴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福祉。
社工局稱,已於去年中就跟進《家暴法》的法律審視報告工作,組成專責工作小組進行徵詢和收集各持份者對《家暴法》在執行上的意見和建議,並聯同法務部門與相關單位一同就《家暴法》作深入檢視和交流,尤其了解各方對「家暴罪」定義的理解及當中的考慮,有關報告爭取於本年10月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