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27日)下午繼續細則性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會後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向一眾傳媒作總結。法案中建議修改私立學校的處罰制度,當中視乎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過錯程度等,辦學實體將可被科處1萬至50萬澳門元的罰款,罰款金額較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規定1,500元至15,000澳門元作較大幅度調升。同時,法案還新增一項未獲發執照而開始學校的運作或以學校名義招生者的處罰條文,建議罰款金額為澳門幣50萬至150萬元。委員會對該罰款加幅及指標定義表示費解。另外該條文中第二款亦列明,辦學實體、校董會以及校長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其職權或義務,則會被科處不同程度罰款,委員會則認為條文的字眼較為抽象,建議政府可針對上述問題列明及解釋清楚。
除了上述罰則外,條文中亦建議可按行政違法行為嚴重性及行為人的的過錯程度,向辦學實體中止財政支援或中止運作,陳澤武引述委員會認為對該條文並不合理,財政支援涉及學生課外活動等,「如中止財政支援好似係罰學生,唔係罰學校」,陳澤武續稱,如中止學校運作,條文中亦沒說明該校學生去向、日後學歷認可是否受影響等則無詳細交代。
陳澤武表示,上述數項疑問委員會先與顧問團探討及理順條文,其後再約見政府代表會談,期望能更效率處理。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