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噪音法》草案建議新增的例外情況,包括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清運,街道清潔服務等等。 (互聯網圖片)
政府修訂《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建議在限制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條文上增加例外情況,列入可放寬施工時間、使用設備等。法律草案昨(20)日首次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分析及討論,一常會委員質疑新增例外情況有違《噪音法》立法原意,影響居民生活安寧,一常會將就有關問題列出清單與政府分析及討論。
法律草案建議在限制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條文新增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以及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列入例外情況,可放寬施工時間、使用設備,即允許其亦能在夜間施工,包括周日至周五的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9時,以及周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9時的時段。
委員:修法不應違背立法原意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稱,新增的例外情況看不到有緊急及不可拖延的性質,法律草案亦無要求這些例外情況須取得許可及公布,變相有關活動或工程「隨時都可以做」,一常會認為有關規定需要作出限制,以免破壞《噪音法》立法原意,影響居民生活安寧。何潤生稱,一常會將就有關問題列出清單,下周與政府分析及討論。
何潤生
法律草案亦建議簡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施工審批及公布程序,經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後,張貼於工程地點當眼處及於環保局的網站公布批示內容。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稱,對於日後行政長官批示的例外情況不需刊登於《政府公報》,一常會質疑有關修改如何體現簡化行政程序,希望政府作出解釋。他又指,當中無列明由何人負責於工程地點張貼行政長官批示,且無規定不張貼批示有何後果,是否意味無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