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沒有修訂過的《的士規章》昨日終於在立法會通過,當中最具爭議的是的士准照競投公司制這條文,有議員指公司資本需具不少於500萬元,無疑窒礙個體參與營運。(設計圖片)
修訂《的士規章》法案昨日通過,至於能否就此杜絕「黑的」違規問題,拭目以待。 (互聯網圖片)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稱,的士准照競投無論是公司制或個人營運,都各有好壞。 (梁啟迪攝)
接近20年沒有修訂,並經長達四年多的諮詢及審議,《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簡稱《的士規章》),昨日於立法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最終獲大多數議員支持及通過;然而,法案的數條條文甚具爭議性,至法案實施後,其隱藏於細節內的「魔鬼」會否出現,以至「黑的」違規問題能否杜絕,讓人憂慮。
例如,以後競投的士准照會實行公司制,且資本不少於澳門幣500萬元,會否衍生壟斷及扼殺個體營運,有待觀察。另外,特首可基於「公共利益」而豁免公開競爭、安裝的士車廂錄像設備只能選用單一牌子及由單一承判商負責、中標公司股權轉讓並無設限等多種情況,同樣令坊間憂慮;反而,車廂錄像涉及私隱問題,卻顯得沒有那麼重要了。
立法會昨日就《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法案最後順利通過,期間爭議得較激烈的是的士准照公司制,有議員指此舉是否違背社會認為的士服務應該去投資化的訴求?作為第三常設委員會成員之一的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則指,的士投資化問題未得到解決,認為除非政府下決心處理問題。
雖然眾多議員「預期」法案必能通過,但仍在討論時爭取發言機會,當中尤以法案第五條規定的士從業條件為甚。條文指出,參與的士准照公開競投的持有者,必須是資本不少於澳門幣500萬元的本地公司。
如何避免炒賣的士牌?
議員區錦新質疑,實施的士公司制,是否意味著「要有錢先可以揸的士」,甚至造成壟斷?議員李靜儀表示,雖不反對採用公司制,但憂慮條文沒有規定,未有為部分依靠的士服務維生、財力不足的個人營運者保留生存空間,亦沒有規定同一個股東不得在多間的士公司持主導地位,因此要求就法案第五條進行獨立表決,得到部分議員和應。
李靜儀
不過,議員葉兆佳認為,從概念上而言,無論經營何種業務都是一種投資,不可以說採用公司制就是投資化,採用個人制就是去投資化;他又指,問題應該是解決將的士「投資工具化」問題,避免有人炒賣的士牌,而採用公司制管理,則可解決上述問題。
葉兆佳
個體營運的士成絕響
議員邱庭彪則認為,如果法案規定的士從業公司的註冊資本需有500萬元, 再加上其他成本投資,可能會窒礙讓更多個人經營者或小本投資者的從業機會。不過,亦有議員指,個人亦可以成立公司,不認為的士公司制會扼殺個人經營者的生存空間。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政府的決定是按社會實際情況,無論採用公司制或個人化,均各有好壞;他又指出,即使未來實行新法例,本澳目前仍有1,600 個的士准照是個人營運。
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則表示,小組會曾就的士投資化或服務化問題作探討,但問題涉及眾多因素,未得到解決,除非政府下決心處理問題。另外,他建議政府每三至五年檢討法案一次並進行改善。
只能用單一牌子錄像儀
此外,早前辯論較多的車廂錄像及侵犯私隱等問題,已獲大多數議員認同,反而,新的問題卻更較人關注。議員宋碧琪指出,現時有部分的士司機已安裝了相關設備,她詢問政府如何確認已安裝的設備牌子或型號,符合當局要求?而在維護錄像設備的責任方面,如果車主外包其他公司負責定期維護設備服務,萬一出現問題又該由哪一方承擔責任。
宋碧琪
宋碧琪又憂慮,由指定公司負責進行安裝及維護工作,令車主只有單一牌子的選擇,亦不能議價。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回應,當局指定單一承判商,實為方便當局針對一個後台進行資料核對工作,否則會相當混亂;而當局在進行公開招標時會要求公司作出承諾,包括限制設備價錢,提供維修保證等。
憂的士准照公司制競投現壟斷 業界建議個人及公司「五十五十」
對於《的士規章》建議只有資本不少於澳門幣500萬元的公司才可競投的士准照。的士司機總工會理事長郭良順(上圖)昨日受訪時表示,若未來所有的士牌照均由公司持有及營運,擔心會造成資本壟斷市場局面,影響自僱司機生計。他建議,新法生效後競投的士准照可作「五十五十」分配,即個人及公司各佔一半,確保競爭公平性,實施一段時間後,再依實際情況進行檢討及修正。
至於未來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像設備,郭良順認為,有關的安裝及維修費用,應由政府全部負責。另外,若的士准照實行公司競投制度,且行政長官可以因應「公眾利益」而作出豁免公開競投,此舉有否「私相授受」之嫌?郭良順指出,行政長官管治澳門有其政治責任,亦受到社會監督,相信不會「亂咁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