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早上繼續分析及討論《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討論租賃合同需要進行公證。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總結內容,指委員會與提案人一致認同,租約必須有公證員作公證程序,以保障業主及租客的權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修改租務法》法案。(林少洪攝)
鄭志強稱,公證程序可以解決過往難以認別租客身份的問題,同時理解地產中介人團體擔心工作量會增加,但相信措施生效後,中介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將會減少,即使出現問題時,亦能有效去處理。另外,租約經過公證程序都必須交千分之五的印花稅,有關措施避免了以往走稅的情況,又強調公證程序不會令租金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