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就《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最終法案所有條文獲大比數通過,包括規定的士營運公司化的第五條。
期間有議員質疑,法案規定從業者通過公司參與的士競投牌照的決定,又規定設立公司資本不少於500萬澳門元,違背社會認為的士服務應該去投資化的訴求,對部分依靠的士服務維生的個人營運者亦不公平。部分議員要求就法案第五條進行獨立表決,最終獲大比數通過。有關去投資化的言論引發議員爭辯,期間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又有成員陸續表態,指小組成員在討論期間從未明言要抹殺使用個人制經營的士服務。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則重申,政府的決定是按社會實際情況,又指現時本澳仍有1,600個的士牌照是個人營運。
作為三常會成員的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則表示,小組會曾就的士投資化或服務化問題作探討,但問題涉及眾多因素,未得到解決,除非政府下決心處理問題。至於營運的士是採用公司制更好抑或個人制更好,他認為是個人觀點問題。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