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及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由5萬元調整為10萬元,相關調整將會影響案件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若有關案件利益值高於第一審法院上訴利益值,法律規定相關案件必須有律師代理。同時,有關調整也會影響小額錢債法庭受理訴訟數目。但律師公會認為幅度太大,建議由5萬調整至6萬。政府則解釋是考慮回歸後經濟社會發展,建議提高的金額比較適宜。
黃顯輝又指,現行制度下,終審法院可以做為第三級審理民事等上訴,但案件利益值不可超過利益限額100萬,同時也要滿足第一審和第二審並不存在「雙重確認」情況。法案建議即使獲「雙重確認」的案件,敗訴方也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律師公會反對相關條文,認為會拖慢訴訟程序,多出一審。但政府則回應指,有關修改可以令市民多次上訴權利。
除此之外,涉及稅務、海關的司法爭訟,第一審法院的15,000元的上訴利益限額則並未修改。而涉及行政長官刑事案件相牽連的共同嫌犯,將不視為牽連犯,若由第一審審判,其上訴權利維持不變。另外,法案也調整行文與基本法字眼一致,例如將「中國國籍」改為「中國公民」。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