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再提出修訂《道路交通法》,諮詢文本有關「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或阻礙交通的違法行為」章節中,指出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四項是引發交通意外的主因,有意見認為相關行為屢禁不止,是因現時《道路交通法》的刑罰欠缺阻嚇力,例如現存在罰金代刑及暫緩執行徒刑等的規定;對於部分初犯的駕駛員,即使被判處徒刑,但在符合法定前提條件下,能以罰金代刑或暫緩執行徒刑處理,令處罰條文應有的阻嚇力大大降低,當局建議提高對初犯者及累犯者因實施「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及「超速」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以確保公眾安全。
無論是醉駕、毒駕還是酒駕,都會影響駕駛員大腦的中樞神經系統,嚴重削弱其駕駛及判斷能力,有研究表明,酒後駕駛及毒後駕駛比正常駕駛反應時間分別慢12%及21%,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且所導致的後果亦可能不堪設想,故有必要透過加強現行處罰條文的阻嚇力,以打擊上述違法行為並嚴懲違法者,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道路交通法》諮詢文本建議,屬於犯罪的醉駕和毒駕由現時的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三年,提升至最高兩年徒刑或罰款90,000元及禁止駕駛四年,並建議引入累犯制度,累犯的罰則提升至最高三年徒刑或罰款15萬元及禁止駕駛五年。
至於輕微違反的酒駕,則建議調升至最高罰款60,000元及禁止駕駛兩年,累犯除加大罰款至90,000元及禁止駕駛四年外,亦有可能面臨一年監禁。超速駕駛的罰則亦建議大幅提升,累犯最高罰款60,000元及禁止駕駛四年。文本亦建議考慮引入不同類型輕微違反的累犯制度,即若觸犯超速後兩年內又觸犯酒駕,亦屬累犯。
若干輕微違反處罰提高
諮詢文本同時建議提高若干輕微違反的處罰幅度,例如衝紅燈、忽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等。當局持續在本澳某些路段的交通燈路口增設衝紅燈偵測系統,以監察駕駛員遵守交通燈號的情況,但根據治安警察局公布的上述統計數據顯示,駕駛員衝紅燈的違規行為仍達773宗,建議駕駛員不遵守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最高罰款澳門幣10,000元;累犯者,最高罰金澳門幣30,000元及禁止駕駛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