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以大比數細則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會上有議員就有關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方面的行文表述引起爭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並重申要求傳媒配合不是強制性,請傳媒不要過度解讀。
《國歌法》經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後進行了調整,其中包括對於違反奏唱國歌禮儀的行為是否處罰方面,政府在聽取委員意見,指國家立法重在引導而非懲罰,又考慮到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後,雙方一致認為針對第七條第二款的行為、即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不再設定行政處罰;但如果還符合第九條所指罪狀行為,則追究刑事責任。
議員區錦新對第九條行文表述表示憂慮,會否存在一些行文沒有寫明但可能觸犯的情況存在。陳海帆回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均會考慮案件的主觀要素、即是被告是否有直接故意的成分,對客觀要求亦有一定要求,否則不會構成犯罪,強調不會有人在「唔清唔楚」情況下構成犯罪行為。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不會有人在「唔清唔楚」情況下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