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5日,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訂國歌法法案。會上,立法會議員馮家超就有關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提出意見,他質疑條文沒清楚列明,若媒體不配合的話有何罰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對此回應,傳媒是一個宣傳平台,政府希望依靠這平台來配合做好宣傳,但非強逼性,同時亦不會影響任何新聞、編採自由。
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則認為國歌法不應加入刑事元素,政府應以身作則,感染市民尊重國歌。陳海帆則稱,國家應保護自己的標誌及象徵,這次立法會因應澳門的實際情況,包括規則實施時的實際情況,並會以刑罰作為最低介入的原則。
立法會議員黃潔貞認為,在嚴格遵守國歌法的基礎上,結合澳門本地的實際情況,推動國歌法本地立法,進一步增強了澳門市民對國家的觀念。立法會議員麥瑞權提到,十分贊成修改法案,政府這次修訂的法律是必需的,可令市民自覺遵守維護國歌、國徽、國旗的使用。
(編輯:馬曉珠 林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