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以大比數細則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法案針對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的行為、即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不再設定行政處罰;但如果還符合第九條所指罪狀行為,則追究刑事責任。有議員贊同有關修改體現立法重在引導而非懲罰。
會上有議員憂慮,有關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會否存在一些行文沒有寫明但可能觸犯的情況存在;以及就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國歌方面,政府「可要求」傳媒配合國歌宣傳工作的行文表述引起爭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並重申要求傳媒配合不是強制性,請傳媒不要過度解讀。
另外,有議員問到,中小學教育教材會否全面記載有關國歌的資料,包括國歌的作曲、作詞人生平,陳海帆回應,就國歌、國旗教育方面,教青局有向學校提供教學書籍、資料供參考,但不是強制性,學校可自行製作教材,相信無論教青局或學校均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去決定教材應該寫入甚麼內容。
(編輯:林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