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三、四屆議員,吳在權)
(本月17日舉辦的《香港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邀請到三名香港大學教授與會討論。)
澳門新《土地法》實施以來,由於「閒置土地」被不問歸責原則而一刀切收回,致使社會爭議不斷。為此,澳門土地發展策略協會繼去年10月舉辦「中國內地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研討會後,日前再舉辦「香港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邀請香港大學的傅華伶教授、張憲初教授及吳世學教授來澳研討及分享意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吳世學教授指出:「香港通常不會出現土地拖延25年時間不發展的問題,批出土地後發展商有五、六年時間發展土地。倘未能在限時內發展,發展商可向香港政府申請延長發展時間,香港政府會要求發展商補地價,或支付3%的地租,便可延長發展期,其後發展商基本都能按時完成土地的發展。」
吳世學認為,「澳門新《土地法》最大問題是土地25年利用期屆滿後,行政長官沒有權力延長利用期讓承批人完成項目的發展,即使不完成土地的利用不屬土地承批人責任,而是因政府或第三者構成,政府依然一刀切收回土地。」建議澳門應修改《土地法》第48條,25年土地利用期屆滿仍未完成發展的土地,倘責任屬政府或第三者,而不屬土地承批人過失,法律可以授權行政長官延長四到五年利用時間,以完成發展項目,才能填補現時《土地法》漏洞,同時亦可避免影響包括樓花買家。」
在去年10月舉辦的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趙紅梅教授指出,「對於現時澳門新《土地法》的種種問題,修改《土地法》是最好解決方法,立法機關亦可進行法律解釋,解釋包括法律的適用,立法原意,現時法律上亦有空間作出修法和釋法。」
綜合以上,無論是內地或者香港學者,從比較的角度提出不同地區間處理土地問題的差異,亦對澳門新《土地法》存在的問題有較深刻的分析與闡述,並提出修法建議。透過比較香港和內地的經驗,希望有助於澳門特區政府認真參考,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檢視新《土地法》存在的問題,並盡快推動修法,完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