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澳門的土地法制— 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昨日下午在世貿中心舉行。 (陳宇東攝)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吳世學建議,如不涉發展商過失,政府可多給予時間。 (陳宇東攝)
由土地管理策略協會主辦的「香港與澳門的土地法制-歸責機制的完善」學術研討會,昨(17)日下午在世貿中心舉行。研討會邀請到三位來自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分享意見,探討完善土地法制的歸責機制,有香港學者建議修法,如有未能依期完成項目不涉及發展商的過失,政府應多給予時間。
講者之一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吳世學指出,土地臨時批給期為25年,若發展商逾期未能完成土地利用,政府可依法收回,但當中不獲再續期的做法存在問題,因為過程中可能有政府或其他因素導致工程延誤,因此建議本澳修改新《土地法》,如果未能依期完成項目原因不涉及發展商過失,行政長官可給予多些時間,讓發展商完成項目,避免影響已購買樓花人士。
香港補地價可獲延期
吳世學又舉例,香港批地期為50年,發展商需在首五至六年完成,若因天氣等問題完成不了,政府罰則是補地價,只要發展商肯繳付就可申請延長繼續完工,因此香港沒有出現澳門的類似情況。
土地管理策略協會主席關偉霖稱,過去行政長官曾多次表示要公平公正處理土地問題,同時亦交由廉政公署對土地批給失效卷宗展開分析,說明現時新《土地法》存在瑕疵,冀當局能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不要令社會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