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生效八年多,未能遏止非法旅館,反而「開完一間又一間」。 (資料圖片)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於2010年8月13日生效,法務局當時指出,非法旅館問題長期困擾居民,影響居民日常生活及衛生環境,亦造成治安及消防等問題,更令人擔心是非法旅館已成罪惡溫床,衍生層出不窮的罪案。
特區政府為了有效打擊非法旅館,特別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法律生效後,非法旅館的經營者及招攬人都可被處20萬至80萬元罰款,而住客、業主、地產中介及物業管理負有合作義務,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此外,經有關部門查證後,提供非法住宿的樓宇及單位,會被施加封印及中斷水、電供應,任何人損毀封印或擅自恢復或提供水、電,最高可判兩年監禁。
但法例生效八年多,不但未能遏止非法旅館,反而「開完一間又一間」。旅遊局局長文綺華前日表示,法例生效以來,非法旅館1,000多宗開罰個案中,僅有100多宗繳交罰款,原因並非證據不足,而是非法旅館經營者及控制者大部分為外地人,這些人之後一走了之,當局亦無可奈何。
她又稱,倘不繳交罰款,政府只能禁止其再入境,倘不交罰款且不再入境,則難以追究責任,故她認為,未來要思考如何令非法旅館的罰則更有阻嚇力。無論行政處罰,抑或刑事處罰同樣需視乎證據,包括現場證據、租約簽署人及後續收集證據等,以認定是否非法旅館的經營者或控制者;政府每日都有派員巡查非法旅館,包括遊旅遊局帶領的巡查活動,以及警方打擊犯罪行動時發現非法旅館,旅遊局會開展後續跟進工作,例如封屋、斷水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