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跨部門人員昨日採取聯合清遷行動,收回益隆炮竹廠用地。 (工務局圖片)
益隆炮竹廠用地因牽涉案,荒廢多年。(工務局圖片)
轟動一時的益隆炮竹廠換地案昨(15)日有新進展,政府跨部門採取聯合清遷行動,騰空並收回已被宣告批給失效的益隆炮竹廠用地,距離廉政公署2016年公布調查報告已超過兩年。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2017年的說法,收回益隆炮竹廠地塊後,文化局將依法啟動不動產文化遺產評定程序。
雖然廉政公署早於2016年7月公布調查報告,指益隆炮竹廠換地事件中的協議無效,不存在「地債」問題,但關於炮竹廠收地一事卻一拖再拖。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公布,已於2017年年中通知有關人士,並刊登告示要求遷離上述地塊。另一方面,中級法院於同年裁定駁回有關的中止執行行為效力之申請。鑑於自願遷離期限屆滿而尚未交還,以及中止執行行為效力的申請已被駁回,政府昨日採取跨部門聯合清遷行動,將土地騰空及收回。
益隆炮竹廠換地弊案發生在2001年,事隔十多年後被揭發,其後廉政公署介入調查,並於2016年7月13日發表調查報告。原來於2001年,益隆炮竹廠權利人聖母灣發展公司與政府簽訂承諾書,用28,340平方米益隆炮竹廠土地,換取氹仔望德聖母灣一幅超過15萬平方米土地,但益隆炮竹廠土地實際只有1,655平方米屬私家地,另有21,668平方米為批租地,且在1986年被澳葡政府宣告失效。聖母灣發展公司僅用1,655平方米土地換得90倍大的土地。
在2002年, 聖母灣發展公司獲准將換得的15萬平方米土地一分為二, 並將其中99,000平方米地塊轉手給信德集團,獲取港幣五億元利潤。
廉署報告指出,時任工務局局長代表特區政府與「聖母灣」於2001年簽署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承諾書》時,未有按照舊《土地法》第79條的規定,要求「聖母灣」遞交其擁有炮竹廠全部土地的權利證明文件,做法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交換土地的法律規定,在法律上屬「標的不能」(即合同所指之物件,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條件),無法對特區政府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認為該換地協議無效,即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
2017年4月24日,行政長官就氹仔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作出批示,命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立即採取措施維持益隆炮竹廠區域內屬特區財產的土地處於空置狀態,並將其交特區處置。 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向行政法院及中級法院上訴,但均被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