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修訂

循四方向規範競選活動
09/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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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四方向規範競選活動
循四方向規範競選活動

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明年舉行,為讓選舉活動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原則,特區政府上周五(6日)公布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就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四個方面提出改善方案,並由即日起展開為期30日公開諮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屬本澳政制發展部分,修法方向和取態已得中央同意。

特區政府日前公布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務求令明年舉行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原則。(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上周五舉行記者會,介紹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下圖)、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等出席。

開支限額減至450萬元

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在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中,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 並引入核數要求及重新檢討開支限額, 預計明年的開支限額約為450萬元(澳門幣, 下同)左右,比上屆的開支限額下調約110 萬元。

提早成立選管會

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方面,諮詢文本提出包括可於選舉年前一年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但維持選管會屬非常設機構。文本同時建議,選管會加入檢察院代表,相信有助預防偷步宣傳等違法行為。

法人或境外違法同追責

打擊選舉違法活動方面,針對現行法律難以追究以法人名義的違規宣傳和賄選等違法行為,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規定。

另外,對於境外違法拉票, 諮詢文本同時建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相應條文,明確規定不論違法行為事實在澳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避免「雙重效忠」

諮詢文本建議加入避免出現「雙重效忠」規定。立法議員高天賜去年曾參選葡國國會議員,有意見質疑出現「雙重效忠」問題。諮詢文本建議,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人士沒有立法會選舉的被選資格;同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擔任立法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

被問及是次修法為何未提及賄選行為對已當選議員的連帶責任,林智龍回應稱,按照立法議員章程和《基本法》規定,只有當選議員被法院證實觸犯刑事的不法行為,被科處30日以上徒刑,才會被褫奪議員的資格;此外,現行制度沒有連帶責任存在,在刑事範疇上連帶責任不被容許,因此是次諮詢文本沒有提出任何安排。

陳海帆表示,期望透過完善選舉法律,清晰規範競選活動,更有效實施選舉管理,更合理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打擊賄選行為,從而培育健康積極的選舉文化,為明年立法會選舉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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