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建議設校董會

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
02/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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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

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亦可邀請更多不同社會界別人士、校友等加入,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此外,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及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上周四在政府總部發布《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以規範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運作等。

梁慧琪補充,目前全澳有77所學校,當中十所為公立學校、67所為私校。67所私校中,經2014年調查,64校已有校董會。早前在諮詢過程中,收到不少居民對校董會的關注,如在25項關於校董會意見中,有20項意見期望在校董會中加入家長和教師成員。雖然法案要求校董會需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組成,但亦可邀請更多不同社會界別人士、校友等加入。至於家長及教師的組成比例則沒有具體規定,基本由校董會委任。

法案亦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專責小組,制訂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安全。梁慧琪指出,目前各校都設有危機管理小組,因應流感、颱風暴雨停課、不幸事件發生等問題工作,未來專責小組只是將現行指引提升至法案層面。

法案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款項。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規定,以專款專用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法案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青局可公開處罰決定。法案建議自公布後緊接的學年首日起生效,但具體需待立法會審議通過日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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