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修訂草案中,將輕軌系統維護列入例外情況,可放寬施工時間、使用設備等條件。 (資料圖片)
《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生效至今已三年,特區政府按照原定工作計劃對其進行定期檢討,並制訂《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律草案,建議修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受地質條件限制等例外情況的審批及公布程序,並建議將輕軌系統維修及城市垃圾清運服務納入例外情況。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上周五(21日)介紹草案時指出,經收集社會意見及諮詢工程業界、專業團體和公共部門的意見及建議後,認為有需要盡快優化夜間道路工程等施工例外情況的審批流程,以及增加在公共地方進行公共利益活動的例外情況。法案建議修訂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受地質條件限制例外情況的審批及公布程序,將原規定以刊登於《政府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簡化為行政長官批示許可後,張貼於工程地點當眼處及於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布批示主要內容。
法案亦建議修改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的規定,將維護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以及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列入例外情況,即可放寬施工時間、使用設備等。
梁慶庭指出,草案並無降低噪音要求,不會影響居民作息,不刊登《政府公報》亦非減少透明度,在環保局網頁刊登同樣可起公示效果,並增加實際運作適合性。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建議法律通過及公布後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