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表示,有關通訊截取制度的事後監督處理很簡單,凡是經截聽得來的證據,須經法官批准才可視為能產生效力的證據,在審判程序中要附檔,審判過程中亦須讓當事人知道。如截聽過程中有任何不法行為,證據便視為無效。問及如警方不向法官申請便進行監聽,法院現時能否監督有關情況?岑浩輝稱不清楚,並指在外面也有很多非法監聽,認為所有執法部門也應按程序處理。
岑浩輝稱,司法保密在不同階段,不同人有不同理解,需觀看政府立法工作怎處理。而整個審批過程只有法官知道,其他人員不清楚有多少已審批。他稱,通訊截取制度需有充分討論,保障合理法益,亦要確保警方能有手段偵查案件及破案,最終目的就是保護市民權益和社會安寧。但亦需注意如此敏感的措施怎可以平衡個人私隱,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
(編輯:盧妙雯)
(岑浩輝稱通訊截取制度需有充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