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司在會後受訪時表示,成立輕軌公司的工作仍在進行中,爭取年底或明年初完成。)
(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未來輕軌公司成立後,會以公共批給合同的方式,將輕軌服務營運批給出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17日)與政府代表續細則性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未來輕軌公司成立後,會以公共批給合同的方式,將輕軌服務營運批給出去;然而批給對象可能是私營公司,亦不排除會交給政府部門。政府代表向委員會解釋,按現時情況,估計沒有其他人有興趣投資輕軌公司做股東,因此估計極大可能是由政府出任股東。所以法案在對「運營者」定義的表述中,建議「運營者」是指負責執行輕軌營運的公共或私人實體。
對此委員會表示,假如日後由政府部門負責輕軌營運,有關工作應涉及到跨部門協作問題,建議政府在法案中對此有所規範,賦予承批部門有相關的權責。
而對於委員會指,看不到法案對輕軌系統的規劃及興建有所著墨,黃顯輝引述羅司回應,有關問題會等日後在擬定公共批給合同時作處理。
另外,羅司在會後受訪時表示,成立輕軌公司的工作仍在進行中,爭取年底或明年初完成,至於輕軌票價方面仍然未有定案。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