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62歲無業男子,三年內強姦現年九歲女兒逾百遍,並用手機或相機拍下侵犯過程,早前被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六項強姦及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名成立,法官今斥被告禽獸不如,判處監禁21年。新界北重案組督察顏凱欣庭外表示,警方尊重及歡迎裁決,又表示有關罪行非常嚴重,其中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社會不容許任何人,以性暴力對待兒童,期望裁決可以起到阻嚇作用,又呼籲如果懷疑兒童受虐,應通知警方,才能幫到有關兒童及將施虐者繩之於法。有旁聽人士認為,21年實在太輕,「應該直接槍斃」。
案情指,被告趁內地妻子回鄉時,在幼女五至八歲期間,多次在住所侵犯女兒並拍下照片。警方事後在被告的手機和相機,起出150多張淫照,包括女童下體大特寫,及被陽具插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