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條件將提高
14/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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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法律草案內容。)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律草案。建議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方面的要求,確保保險人的集團架構透明度、財政穩健程度及業務發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許可、監管和監察的制度。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建議包括加強合併監管;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一倍至澳門幣3,000萬元及6,000萬元;要求在申請從事業務許可時,須附同關於風險管理及内部監控制度、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以及申請人所屬集團架構及關係的資料;申請卷宗須包括公司管治政策、資訊科技系統,與關聯公司的合作計劃及外判服務的安排、投資項目、償付準備金、銷售方式及途徑、工作人員及總工資等資料;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所經營的屬一般保險或人壽保險而分別調升一倍至澳門幣1,000萬元及1,500萬元等

此外,亦新增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其他人亦須履行保密義務。修改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定期提交資料的制度,以及不再允許保險人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此須調整有關規定。而調整保存文件的期間,也由3年至10年不等,並新增電子載體的保存方式,其具有等同於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

相關法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在法案生效後180日至24個月不等的過渡期內,保險人須作出調整,以便符合該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規定。

(編輯:林思穎)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法律草案,建議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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