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早上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政府建議將涉及行政長官犯罪案件的共犯納入同一卷宗審判,並在終審法院進行一審,不得上訴。主席黃顯輝表示,考慮到身份為市民的共犯會喪失上訴權利,委員會建議如有犯罪案件涉及行政長官和共犯,在初級法院進行一審,讓共犯獲得最多兩次上訴機會;如案件涉及如司長等主要官員,則維持原有法案,即主要官員和共犯在中級法院進行一審,獲得最多一次上訴機會。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又帶出第三種情況,假設嫌犯涉及行政長官和司長,其他共犯應在初級或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希望政府能預視有關情況,對文本作出調整。他又指,由於法案文本條文較多,委員會建議法律生效後在特區《公報》刊登新文本。政府代表稱會接受意見,考慮調整法案文本。
(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