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
(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認為草案為船廠日後的活化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靈活性。)
行政會完成討論《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評定位於路環荔枝碗馬路的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訂定相關的緩衝區,以及保護內容。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列席的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表示,上述法規內容是對船廠片區提出保護的要求和準則,包括在分區1範圍內數間具有代表性的船廠,其結構完整性相對地好,當局要求完整保留原有建構築物。而在其他分區的船廠,當局建議將來對其重新規劃並進行活化,並以維護整個船廠片區的價值、特色和風貌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將來在重新規劃並進行活化時,必須要遵守的條件,包括維持原有聯排式建築布局特徵,維持坡屋頂形式等。
梁惠敏相信,在上述法規草案公布後,除了可以通過被評定為不動產的形式去保護船廠的價值和特色之餘,亦為船廠片區日後的活化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靈活性,作為日後規劃船廠片區的參考。至於船廠片區具體的規劃活化方案,她表示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方案出台的具體時間表有待幾個政府部門一起商討。
她又強調,當局從來沒有要求對片區的建築物進行拆卸,但稱要視乎實際情況,如果將來有涉及到安全問題,或者會影響活化工作,當局會按照《文遺法》第32條的規定去處理。
根據《文遺法》內容,「場所」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人類創造或人類與大自然的共同創造,包括具有考古價值的地方。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