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希望政府說明有關輕軌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是否享有公共當局的檢控權和處罰權。)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28)日繼續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於會後表示,委員會已完成法案條文的初步審議,將盡快約見政府代表進行討論。委員會冀政府說明在《刑法典》中已有關於「防害交通安全罪」的條文,而《民法典》及《商法典》亦對合同制度有所規範,為何仍要在《輕軌交通系統法》內單獨立法?是否對於輕軌有特別規定?
黃顯輝稱,希望政府說明有關輕軌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是否享有公共當局的檢控權和處罰權。因法案中建議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有權編製控訴書並親自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即監察人員擁有檢控權。此外,法案又建議,若違法者自接獲控訴通知日起15日內繳交罰款,罰款則可減半。委員會質疑運營公司的監察人員是否享有處罰權,並能制訂罰金的金額,這樣會否與法案中的由交通局局長作處罰的條文互相矛盾?
(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