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關注法案第六條一款12項建議,治安警有權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人們日常生活的人士的內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細則性討論《治安警察局》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比較關注法案第六條一款12項建議,治安警有權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人們日常生活的人士,有委員及傳媒擔心有關條文會侵犯人權。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澄清,治安警可以在大型活動舉行時,例如大賽車、大型演唱會,或宗教團體派米活動期間,派員到活動現場監視相關人士,避免出現擾亂安寧或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
大部份委員認同有需要加入相關條文,但亦有委員認為,應將條文字眼改為「監察」,因為「監視」意思比較負面。政府代表回應會修改。
對於有記者問到治安警如何界定某種活動是否可能擾亂安寧或人們日常生活,政府代表稱會由執法者介定。但黃顯輝個人理解認為,執法部門亦需要根據《行政程序法》中的相關內容作出判斷。
(編輯:李倩瀅)
(法案建議治安警可以在大型活動舉行時,到活動現場監視相關人士,避免出現擾亂安寧或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