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女在13歲時認識一名18歲中學男生,兩人相識十多天後便發展成為情侶,其後更發生性行為。後被女生父親揭發事件,在今年10月底報案,司警對該名18歲男生控以「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移送檢察院處理。
涉案中學男生姓勞,與女事主就讀不同學校。今年8月中旬,兩人透過手機交友軟件認識,相識十多天後便發展成情侶關係。之後勞男主動邀約女事主到自己位於筷子基家中,兩人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但不久後兩人關係變差,分手收場。
至上月下旬,女事主在家中透過電話與勞男發生爭執,引起父親注意,追問下揭發事件,報警追究。
司警經調查後,透過「關注少年組」成功尋獲案中男疑犯,他承認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清楚知道事發時對方只有13歲(事主現時14歲)。司警對其控以「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移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