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是否等於真正死亡,一直都存在極大爭議,由於本澳長期對腦死亡沒有給出定義及準則,致令不少病人長久躺病在床,親友亦大受困擾,同時亦令器官移植無法進行。行政長官本周一已簽署批示及在《政府公報》刊登,認可和頒布《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下稱《腦死亡標準》),令本澳日後進行器官移植跨進一大步。
代表醫學界別的立法議員陳亦立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有關法規生效後,可填補本澳相關法律上的空白期,可透過醫生的專業判斷及死者生前的器官捐贈願望,對有需要的人士進行器官移植。
目前全球有逾80個國家已確定腦死亡標準,但在醫學界,腦死亡仍存有極大爭議。(互聯網圖片)
陳亦立醫生解釋,一般死亡又會區分心死亡和腦死亡。心死亡即沒有心跳、沒有呼吸,對死亡已不存疑問和爭議;腦死亡即還有心跳,病人只是腦幹死亡,仍可透過呼吸機維持三、五甚至七年的壽命,但病人由於重昏迷,所以已毫無感覺,甚至不會感到痛苦。根據以往案例,痛苦的往往是每日疲於奔波、不斷進出醫院探望的家人。
陳亦立認為,將來新法的實施後,可供醫生對病人是否腦死亡提供專業的判斷,除可實現病人的器官捐贈願望外,亦可根據家人的意願,幫助腦死亡病人得到「解脫」。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陳亦立醫生表示,新法實施後,可供醫生對病人是否腦死亡提供專業的判斷。 (資料圖片)
公布180日後生效
行政長官批示於本月25日刊登在《政府公報》公布,自公布日起滿180日生效。衛生局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關注澳門器官移植發展,由於相關議題涉及層面較複雜,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已分別於去年7月及10月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審議,並於去年10月30日通過腦死亡的標準及判定指引。
行政長官崔世安本周一已簽署批示及在《政府公報》刊登,認可和頒布《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資料圖片)
昏迷原因不明不作數
衛生局稱,傳統上,當病者有呼吸和心跳,便被認為仍生存。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透過輔助器材應用,病者在一段時間內維持呼吸和心跳已不是難事。對於那些維持呼吸和心跳但腦部損傷原因明確的個案,可檢測腦功能以判定其生存狀況;反之,任何昏迷原因不明的個案,均不能作腦死亡判斷。
病者得解脫,器官可移植
隨著《腦死亡標準》的頒布,標誌著本澳對死亡概念已從心臟和肺臟,提升至中樞神經系統,這不但有助推動本澳器官移植事業的發展,還可令亡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使其家人能早日釋懷,也使社會醫療資源合理應用。
由於腦死亡涉及人的生命權、自主權等法律保障的權利,除科學的判定標準外,嚴謹的判定程序也是至關重要,根據行政長官第106/2016號批示第三條之規定,衛生局已著手制定腦死亡的特定檢查及方法的指引;同時,亦會在現行第2/96/M號法律有關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的制度下,訂定器官移植的施行細則,並將適時公布。
制定標準和規則
行政長官批示,認可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建議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和規則,標準適用於執行檢查的醫生和涉及器官組織移植的團隊。根據批示,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包括1:一般標準:判定腦死亡必須證明病人的腦幹功能已不可逆性喪失;2:腦死亡的先決條件(見附表1);3:腦死亡的判定準則(見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