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介紹。)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設獨立章節闡述關於輕軌系統法律中違法行為及刑事責任。)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分析及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設獨立章節闡述刑事責任,規範關於輕軌系統法律中違法行為以及設定新的刑事罪狀,顧問團更關注為何不修改《刑法典》中規範有關火車運營等刑事罪狀條文,希望政府解釋有何考量。
黃顯輝稱,運營者義務方面,法案建議如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運營輕軌系統時,承批人必須遵守該法律的規定和相關批給合同所訂的義務,該批給合同應訂定承批人不遵守規定及義務時須繳的其他罰款。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若有承批人違反義務,究竟是受該法律規範還是受批給合同規範?
另外,委員會及顧問團也關注,為何輕軌規劃及建造內容無包含在該法案內?以及現有第50/88/M號法令《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與《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如何銜接的問題。關於第二條中「運營者」的闡述中,可是公共實體也可是私營實體,委員會關注公共實體所指,究竟是公共部門還是公營企業,都希望政府作出解釋。
(編輯:譚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