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經屋法》之最大目的,是讓居民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有序上樓,但在是次修改條文中,把原先家團代表年齡由現行18歲改為25歲,有支持政府的意見稱,18歲申請人縱使抽中,要不是家裡有錢,何來巨資買樓?所以為著公共資源公平分配,贊成改為25歲。
然而,改訂25歲,又有何理據?強行將合資格申請人挪後七年,對這一群無助青年及其家團,又是公平的做法嗎?
首先,18歲是合法成年人,已具有合法的投票權,18歲可以註冊結婚,為甚麼沒有資格申請經屋?倘如他人所說的「家裡有錢」,根本亦毋須申請經屋,誰會有豪宅不住,會選擇住幾百平方呎的經屋?再者,還有收入上限及資產審查,「家裡有錢」的申請人,又何來資格呢?
至於所謂公平分配公共資源,其實只要合乎資格,就符合公平分配的原則,除非遊戲規則存在不公平,否則何來不公平分配之說?然而,是次建議修改為25歲,反而實在看不出理據何在。
其實,《經屋法》極待修改的,應該是把「售完散隊」這種粗糙的做法,改為恆常有序的申請方法,設立輪候機制,仿傚社屋申請的方式,要不然哪管18歲、25歲、37歲,要上樓,只能憑彩數了。
再者,申請方式亦須分組來進行,即單身、兩人、三人或以上,這樣才不會出現早前六人家團,「恐慌性」申請一房一廳的怪事了。
至於更應修改的,是家團成員在申請成功、上樓、但仍未完成做契的漫長過程中,應以申請時的資格作為準則。眾多例子可見,期間家團成員有人過世,有人結婚遷出,有人突然領取巨額遺產等情況,都會被房屋局剔除資格,打回原形變成無殼蝸牛。
綜合多方案例,之所以出現這種不合理情況,源於當局做契速度慢如蝸牛。以2013年經屋申請者為例,2014年已上樓居住,但四年下來仍無法做契; 這一大群「準住戶」若家裡出了變故,隨時會被「叮走」!
對於做契速度緩慢,當局的解釋是做契的公證人員數目太少之故。既然知道問題所在,這問題還不算太難解。其實最核心的問題,是當局手上「冇貨」之故。
為甚麼政府會「冇貨」供應?至去年止, 政府不是收回至少33幅閒置土地嗎?無奈行政效率緩慢加上土地官司漫長,沒有三五七年,別想有樓可建,至於偉龍馬路及新城A區,更遙不可及。雖然目前沒有經屋供應,但規則的訂定以至修改,都必須要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