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交通委員會數據顯示,今年上月15日至21日,廣州市共收到的士服務質量類投訴380宗,其中拒載佔總數30%。)
廣州市第15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於昨日(30日)審議了《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的士司機除規定情形外拒載、中途終止載客及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等,最高可罰2,000元(人民幣·下同,約澳門幣2,315元)。
此次制定的《草案》細化的士司機客運服務規範,明確禁止拒載、兜路、中途逐客、搭單、不按標收費等違法行為,並對此規定了相應罰則。的士司機拒載將被處以500至2,000元(約澳門幣578至2,315元)罰款。乘客若遇到上述違規行為,可透過熱線或微信等渠道投訴。
若司機在交更、維修途中或電召接客,因而無法載客,便需出示相應的標誌,若的士司機未按規定出示標誌,將被處以500至1,000元(約澳門幣578至1,157元)罰款。
《草案》又訂明,乘客遇到以下7種情況可以拒付車資:的士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計程與計價設備顯示金額不清晰,或計程與計價設備發生故障;的士在規定的收費標準以外收費;司機拒絕提供收據;的士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司機因出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司機中途終止載客;司機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