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樓宇重建稅務優惠制度新文本

收購「整幢」樓宇後才計算三年期限
25/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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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整幢」樓宇後才計算三年期限
收購「整幢」樓宇後才計算三年期限

(陳澤武舉例,最混亂的是停車場內沒有訂明的車位,在舊樓轉手後更易造成混亂。)

(政府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提交樓宇重建稅務優惠制度新工作文本。)

政府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提交樓宇重建稅務優惠制度新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的發展商自取得將拆卸樓宇之日起三年內,須完成重建新樓地基工程的條文。政府在最新文本中在樓宇前加入「整幢」兩字,即全部收購後才開始計算三年限期;同時加入「出現不可歸責發展商且工務局認為理由充分」,亦可中止計算年期。

陳澤武稱,政府在上次會議聽取委員會意見後,在新文本清楚地分開列明發展商和業權人的稅務優惠、豁免和退還。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方面,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而排除保密義務,如財政局或稅務局要求某實體提供資料,實體因要與政府合作,所以保密義務將會被排除。

在「屬公共利益為由的不動產臨時或確定的轉移」條文中,列明包括促進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委員會希望政府加入應如何配合《文遺法》等相關條文。而在「適用於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的不動產臨時或確定的轉移」條文中,委員會指除了百分百業權同意外,望政府解釋還需符合哪些條件才算依法?

現時有四種車位登記方式,陳澤武舉例,最混亂的是停車場內沒有訂明的車位,在舊樓轉手後更易造成混亂。政府在新文本中亦沒有處理相關情況,雖然有熟悉法律的委員亦認為很難解決,因政府難以辨認文件真偽,但仍望與政府討論相關問題。

(編輯:譚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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