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的《安全與您》欄目刊登文章,認為單純公開警方進行截取通訊的數字和法官拒絕批准兩方面的數據,在實際中並不具備任何能夠實現監督的功能;對於社會有意見要求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公布的12方面的數據和資料。文章指出,根據《刑事典》規定,案件在偵查階段屬於保密階段,所有訴訟參與人以及以任何方式接觸該訴訟程序及知悉該訴訟程序的任何資料的人士均對相關資料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文章又指,由於電話監聽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取證的方法之一,從一開始就屬於嚴格的訴訟行為,自然屬於司法保密的範圍。可見,在本澳法律制度中,已有一套既定規則規範刑事偵查階段的保密性,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刑事警察機關或負責調查的機關同樣需遵守司法保密的義務,無權將受司法保密約束的訴訟行為及文件內容公開,其中包括與電話監聽有關的資料。但根據《刑事典》規定,如認為對澄清事實真相屬適宜者,主持有關訴訟階段的司法當局可決定許可發出證明,讓人知悉有關行為及文件的內容。
雖然如此,本澳政府包括保安當局對於將來是否公開有關資料及是否設立部門負責統計及公開通訊截取相關資料持開放態度,歡迎社會各界繼續理性討論。惟須注意的是,即使社會普遍支持公開有關資料或設立有關部門,根據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公開資料不能違反司法保密的原則,也不能侵犯司法當局的法定權限。無論如何,新制度或規範的設立絕不能盲目,不能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