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區錦新上月27日就目前正進行的《通訊截取法》公開諮詢接受本澳一份報章訪問的談話,有可能惹上官非?司法警察局昨日發出一份措詞強硬的新聞稿,指區錦新罔顧事實誣衊司警進行非法監聽,構成對司警的嚴重誹謗,責令其就有關言論在十日內作出公開且為司警可接受的道歉,否則將啟動刑事程序,追究該議員之刑事責任。翻查區錦新當日接受訪問的報道,區錦新舉例稱,曾有居民致電向他反映對司警的不滿,揚言要到警局自焚,豈料他人到現場時,前線警務人員已手持滅火筒嚴陣以待,事件令人對警方「勾線」浮想聯翩。區錦新昨日在其社交網站「回應」事件,指保安司已寄信給他要求解釋,區稱:「但我最少都要收到封信確知內容才可回應吧,各位(記者)請等等」。
立法會議員區錦新上月27日接受報章訪問談及警方涉嫌「非法監聽」居民,本報昨日欲向他查詢但無法與他取得聯絡。 (資料圖片)
司法警察局昨日指出,就早前議員區錦新接受一份報章採訪時,指控司警對一名企圖到警局自焚的澳門居民進行非法監聽,是以一早得知並在相關人士到場前作出準備。司警澄清,由於該名人士事前廣泛通知傳媒,又在前往警局途中不斷叫囂,聲言要到司警局自焚;司警接獲傳媒及附近居民通知及進行部署,絕非作出非法監聽。
司警又指,該名議員罔顧事實誣衊司警進行非法監聽,構成對司警的嚴重誹謗,嚴重損害名譽,令公眾對司警產生非常不良的觀感,有關行為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區錦新事件疑涉及2010年1月26日一名遭革職的前司警人員,攜帶電油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自焚。(澳門日報圖片)
監聽前須得法官許可
司警強調,一直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監聽程序,除僅可針對嚴重犯罪及特定犯罪作出監聽外,在監聽前,亦須制定完整報告送交檢察院,獲檢察院審查後,還須預先取得法官命令或許可的批示,才能對相關電話談話或通訊進行截聽或錄音,因此,絕不可能存在所謂「非法監聽」的情況。
司警最後稱,現已致函該議員,責令其就有關言論在十日內作出公開且為司警可接受的道歉;否則將啟動刑事程序,追究該議員之刑事責任。
疑一篇報道惹起爭端
究竟區錦新當日說了些甚麼?事緣上月27日,區錦新就目前進行公開諮詢的《通訊截取法》接受《澳門日報》訪問,區指出:通訊科技日新月異,政府與時俱進修法,無可厚非,但問題在於社會對執法機關的不信任。如坊間常懷疑執法機關「非法」監聽,故擔憂修法進一步擴大監控範圍,將出現更多濫權。
區:懷疑被監聽投訴無門
他(區錦新)舉例,曾有居民致電向其反映對司警的不滿,以及揚言到警局自焚,豈料人到現場時,前線人員已手持滅火筒嚴陣以待,事件令人對「勾線」浮想聯翩。
網上資料顯示,2010年1月26日,一名因傷人及侮辱等多項罪名被革職的前司警人員,當天下午在龍嵩街司法警察局外以電油淋身企圖自焚,並稱有重大秘密要透露,但在點燃一刻,被多名警員制服。
區錦新稱,懷疑被監聽個案,往往投訴無門,亦無法查證。雖然執法機關上方設有保安司及警監會,但同一範疇的部門作監督,難免被居民詬病「自己人查自己人」、「包疪」。警監會沒有調查實權,多數書面要求被調查者作解釋,並「搬字過紙」回覆投訴人,發揮不到監督作用。即使向廉署申報,又可能因涉及刑事案件而拒絕受理。故他支持加強監督機制,但須有調查實權,才能發揮作用。
黃司:告議員對社會非好事
區錦新的報道於上月28日一出,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於當天即發表講話,「我對於呢位尊貴的立法議員信口開河、滿口䧳黃、不顧事實、不尊重事實的胡亂猜測感到非常遺憾。從佢所講嘅嘢嚟睇,這已經屬於誹謗罪,所以,我對呢位尊重的立法議員的這種表現,係非常震驚,亦都係非常遺憾。」被問到會否控告當事人?黃少澤說︰「如果要警方去告立法會議員,對社會並非好事。」
該名打算自焚者在點火一刻,迅即被警員制止。(澳門日報圖片)
區錦新昨日只在社交網站回應被司警打算控告一事。(互聯網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