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兩項行政法規,現時民政總署具職權發出有關武器、彈藥及相關仿製品貿易商業場所的准照。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建議將有關職責由民政總署轉往治安警察局。
另外,現時程序上民政總署須將燃放爆竹的事實通知治安警察局,以及須在發出燃放火箭及煙花的准照前,取得消防局及治安警察局的贊同意見。經修訂後,除保留由民政總署負責發出以流動方式售賣爆竹,火箭及煙花的准照外,將改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發出燃放爆竹的許可,以及發出燃放火箭及煙花准照。
建議兩項規定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
(編輯:李倩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