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計劃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現有的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至2020年底,自2021年1月1日起,仍未終止的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將會失效。法案建議自生效之日起,離岸機構新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將不再享有印花稅的豁免,其新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亦不再享有職業稅的稅務優惠。離岸機構於指定日期後取得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亦不再享有所得補充稅的稅務優惠。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特區政府於2016年11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澳門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的評審。根據經合組織初步評審的結論,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為具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必須最遲於2021年6月30日取消該稅務優惠制度。
另外,如離岸機構在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失效之日起90日內更改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則無須繳付有關之稅項、費用、公證及商業登記手續費。
(編輯:麥敏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