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合發布《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據新華社報道,《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人民幣,下同)調整至30,000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滿10,000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立即執行死刑,若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或假釋。
最高法和最高檢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出席。(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