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今年7 月30 日細則性通過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集會遊行的通知預告對象將由民署改為治安警察局。新規定由昨天(13日)起實施,治安警察局發出新聞稿稱,根據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之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相關規定,擬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集會或示威之人士或實體,由2018年9月13日起,須向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書面預告。治安警察局於轄下單位設立以下九個服務點接收集會或示威權書面預告。
接收集會權及示威權書面預告時間為政府辦公日上午9時至晚上7時,中午不休息,其中公共關係處收件時間為政府辦公日(周一至周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2時30分至5時45分,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2時30分至5時30分。
上述地點將於2018年9月13日上午9時開始提供服務,澳門居民如需舉行集會或遊行活動,可攜同已填妥之書面預告到上述地點遞交,並出示活動發起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治安警察局收件人員核對資料後,將向交件人發出書面收據。公眾即日起可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集會權及示威權書面預告表格,或於上述服務地點索取。如對遞交預告手續有任何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7905555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