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國土資源局發文對珠海建設用地的出讓、管理等方面給出具體的指導意見。重點內容有:一是擬出讓的土地應當符合宗地交付標準,未設置除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產權,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二是住宅用地必須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約定開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內竣工,其餘經營性用地參照該期限執行;三是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項目用地開竣工違約的,不得給予延期處理。
是次規定嚴堵了此前土地管理漏洞。尤其是在規範建設專案用地開竣工違約處理上,規定住宅用地必須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約定開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內竣工。這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開發商囤地的行為。
住宅用地必須自用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約定開工截止之日起三年內竣工。(互聯網圖片)